第 52 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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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廣東省城鄉(xiāng)居(村)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》已經1999年7月 20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九屆31次常務會議通過,現(xiàn)予發(fā)布,自1999年7 月1日起施行。
一九九九年八月二日
廣東省城鄉(xiāng)居(村)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保障城鄉(xiāng)居(村)民的基本生活權益,維護社會穩(wěn)定,促進經濟 和社會發(fā)展,根據國家有關規(guī)定,結合我省實際,制定本實施辦法?! ?span lang="EN-US">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鄉(xiāng)居(村)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,是指對家庭人均 月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鄉(xiāng)居(村)民實行差額救助的社會救濟制 度?! ?span lang="EN-US"> 第三條 建立城鄉(xiāng)居(村)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,應遵循保障城鄉(xiāng)居(村) 民基本生活與經濟、社會發(fā)展水平相適應,最低生活保障與法定贍養(yǎng)、撫養(yǎng)相結 合,并實行公平、平等、民主的原則。 第四條 各級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(qū)域內城鄉(xiāng)居(村)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工作的組織和實施。鄉(xiāng)鎮(zhèn)人民政府、街道辦事處和居(村)委會在縣(含縣級市、 區(qū),下同)民政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具體實施。 各級財政、勞動、統(tǒng)計、物價、工會等部門和有關組織應配合、協(xié)助民政部 門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。
第二章 工作職責
第五條 省、市、縣民政部門職責: ?。ㄒ唬┙M織調查研究、制定本級城鄉(xiāng)居(村)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規(guī)范性文 件和具體政策,提出城鄉(xiāng)居(村)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發(fā)展規(guī)劃和具體實施 步驟,組織、落實城鄉(xiāng)居(村)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,并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匯 報; (二)指導、督促、檢查下一級民政部門開展城鄉(xiāng)居(村)民最低生活保障 工作; ?。ㄈ┴撠煿芾肀炯壋青l(xiāng)居(村)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(以下稱保障資金); (四)負責制定本級年度保障資金預算和決算報告; (五)負責實施城鄉(xiāng)居(村)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人員的業(yè)務培訓和計 算機網絡管理、統(tǒng)計匯總、檔案管理; ?。┙M織、協(xié)調、指導各種社會力量開展社會幫困工作; ?。ㄆ撸┴撠熡嘘P部門工作的協(xié)調; ?。ò耍┦?、縣民政部門負責保障對象的審批和保障金數額的確定?! ?span lang="EN-US"> 第六條 省、市、縣財政部門職責: ?。ㄒ唬┡浜厦裾块T實施城鄉(xiāng)居(村)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,擬定具體的保 障標準及實施辦法; ?。ǘ┴撠熉鋵嵑蜋z查本級保障資金的預算和籌集情況,及時向同級人民政 府報告; ?。ㄈΡ炯壝裾块T提出的下一年度的保障資金的預算進行審核,按用款 計劃保證撥付; ?。ㄋ模彶楸炯壝裾块T編制的每期報表及年終決算,按規(guī)定匯總上報; (五)檢查、監(jiān)督保障資金的使用管理,建立和健全保障資金財務制度,保 證會計核算的準確,并定期上報。 第七條 鄉(xiāng)鎮(zhèn)人民政府、街道辦事處職責: ?。ㄒ唬┌凑湛h民政和財政部門制定的實施辦法,組織、落實城鄉(xiāng)居(村)民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; (二)對申請者的收入情況、生活困難程度進行審核; (三)負責對城鄉(xiāng)居(村)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定期復核; (四)提供咨詢服務; ?。ㄎ澹┌l(fā)放城鄉(xiāng)居(村)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; ?。┮婪ㄕ{查、處理騙取、冒領城鄉(xiāng)居(村)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違法 行為; ?。ㄆ撸┴撠煴距l(xiāng)鎮(zhèn)、街道居(村)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報表統(tǒng)計和檔案管 理; ?。ò耍┙M織、協(xié)調、指導各種社會力量進行社會幫困活動。 第八條 居(村)民委員會職責: ?。ㄒ唬┙邮芫樱ù澹┟竦纳暾?,組織對申請者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對; ?。ǘ埌窆急U蠈ο蟮拿麊?; ?。ㄈ┨峁┳稍兎?; (四)負責對城鄉(xiāng)居(村)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定期復核?! ?span lang="EN-US"> 第九條 部門和單位職責: ?。ㄒ唬┴撠煂Ρ静块T、單位在職人員、離退休人員、下(待)崗人員、失業(yè) 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請出具有關證明; ?。ǘ蚀_提供本部門、單位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請者的工資收入、各種生活 補助收入和各種救濟收入(含臨時援助、資助)的數額和領取的時間,及申請者 下(待)崗、失業(yè)的日期。
第三章 保障對象
第十條 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是指有本轄區(qū)內常住戶口,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 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鄉(xiāng)居(村)民,主要有以下四類人員: ?。ㄒ唬o經濟來源、無勞動能力、無法定贍養(yǎng)人或撫養(yǎng)人(以下簡稱“三無” 人員)的居民; ?。ǘ╊I取失業(yè)救濟金期間或失業(yè)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(yè),家庭人均收入 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; (三)在職和下(待)崗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、基本生活費后,以及 退休人員領取養(yǎng)老金后,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; (四)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鄉(xiāng)居(村)民(不 包括農村五保對象)?! ?span lang="EN-US"> 第十一條 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: (一)家庭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于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; (二)家庭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檔消費品、有超出家庭人員居住面積需要并用 于牟利的房產或其他不動產的; ?。ㄈ┘彝ビ袆趧幽芰Φ某蓡T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(yè)或參加勞動的; ?。ㄋ模┻`反《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》未采取補救措施的。
第四章 保障對象家庭收入的計算
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的贍養(yǎng)、扶養(yǎng)、撫養(yǎng)關系的 下列人員: (一)夫妻; (二)父母與未成年的子女、養(yǎng)子女、繼子女、非婚生子女;祖父母、外祖 父母與父母雙亡的未成年孫子女、外孫子女; (三)子女與無生活來源的父母(養(yǎng)父母、繼父母);孫子女、外孫子女與 子女亡故的祖父母、外祖父母; ?。ㄋ模┬?、姐與父母雙亡或父母無力撫養(yǎng)的未成年的弟、妹; ?。ㄎ澹└改概c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,但收入不足以維持生 活的子女,尚在校就讀的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子女?! ?span lang="EN-US">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收入,是家庭全體成員收入的總和,包括以 下內容: (一)各類工資、獎金、津貼、補貼和各類勞動收入; ?。ǘ├^承、接受贈與以及利息、紅利、有價證券等收入; ?。ㄈ└黜椛鐣kU待遇、養(yǎng)老金、贍養(yǎng)費、撫養(yǎng)費等; ?。ㄋ模┢渌麘嬋氲募彝ナ杖?。 第十四條 家庭收入不穩(wěn)定時,按申請時前6個月收入的平均數計算;家 庭收入屬一次性收入時,將其分攤到6個月計算?! ?span lang="EN-US"> 第十五條 凡年滿18周歲至女性年滿55周歲男性年滿60周歲(不含 在校學生),按月領取工資或勞動報酬的城鄉(xiāng)居(村)民按實際月收入計算收入。 城鄉(xiāng)居(村)民的其他非固定收入計算方法參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(guī)定執(zhí)行?! ?span lang="EN-US"> 第十六條 贍養(yǎng)(撫養(yǎng))義務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當地居(村)民最低 生活保障標準的,視為無力提供贍養(yǎng)(撫養(yǎng))費;贍養(yǎng)(撫養(yǎng))義務人家庭人均 月收入超過當地居(村)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,應先支出贍養(yǎng)(撫養(yǎng))費,如 果被贍養(yǎng)(撫養(yǎng))人不在同一家庭,則將應付的贍養(yǎng)(撫養(yǎng))費除以被贍養(yǎng)(撫 養(yǎng))人數,得出付給每個被贍養(yǎng)(撫養(yǎng))人的贍養(yǎng)(撫養(yǎng))費?! ?span lang="EN-US"> 第十七條 本辦法第十條中第一類保障對象如其原來享受的生活救濟標準 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,按原救濟標準發(fā)放?! ?span lang="EN-US"> 第十八條 下列收入不計入家庭收入: ?。ㄒ唬└鶕矣嘘P規(guī)定享受特殊待遇的優(yōu)撫對象等人員的撫恤金等; (二)對國家做出突出貢獻,縣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的一次性獎勵; ?。ㄈ┆毶优=≠M; ?。ㄋ模﹩试豳M。
第五章 保障標準
第十九條 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,應以既保障基本生活,又有利于克服 依賴思想的原則,結合當地下列因素: ?。ㄒ唬┤司鶎嶋H生活水平; ?。ǘ┚S持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費用; ?。ㄈ┪飪r指數; ?。ㄋ模┙洕l(fā)展水平和財政狀況; ?。ㄎ澹┡c其他各項社會保障標準相銜接。 第二十條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會同當地財政、統(tǒng)計、 物價等部門制定,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。 第二十一條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應根據當地生活必需品的價格變化和人民 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。
第六章 保障資金的管理
第二十二條 城鎮(zhèn)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由財政預算安排。農村村民最低 生活保障資金由財政和鄉(xiāng)鎮(zhèn)、村民委員會集體經濟共同負擔?! ?span lang="EN-US"> 第二十三條 實施城鄉(xiāng)居(村)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資金,按照分級 負責的辦法,應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的列入當地財政預算安排,應由鄉(xiāng) 鎮(zhèn)和村民委員會集體經濟負擔的由鄉(xiāng)鎮(zhèn)人民政府負責落實?! ?span lang="EN-US"> 第二十四條 建立保障資金預決算編制和報表制度: (一)每年年底前由各級民政部門依據保障對象的人數及應補差金額數,提 出下一年度的預算計劃,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列入預算,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 報同級人大批準,由同級財政部門列入年度支出預算計劃; ?。ǘ┟裾块T根據同級財政部門核定的年度預算計劃,按照實際保障對象 人數編制每月(季)實際發(fā)放保障金支出計劃,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,由財政部 門根據月(季)支出計劃定期撥款到民政部門,由民政部門按程序負責發(fā)放; ?。ㄈ┛h民政部門于每月5日前,向同級財政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報送本縣 居(村)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上月支出月(季)報表;地級市民政部門和財政部 門每年7月10日前和下一年1月10日前向省財政部門、省民政部門報送本市 居(村)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上、下半年支出半年度報表; ?。ㄋ模┍U辖鸬慕Y余,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結轉下年度使用,統(tǒng)一列入下年 度保障資金支出預算計劃?! ?span lang="EN-US"> 第二十五條 保障資金的財務管理: ?。ㄒ唬┳畹蜕畋U腺Y金必須按照預算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,確保 ??顚S?,不得挪作他用; ?。ǘ┙值溃ㄠl(xiāng)鎮(zhèn))民政部門必須建立保障對象分戶基本情況登記表冊(含 家庭人員、收入來源、領取保障金時間等),并根據家庭人員和家庭收入增減變 化進行調整,縣民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應該設置保障資金明細賬; (三)街道(鄉(xiāng)鎮(zhèn))民政部門發(fā)放保障金時,必須使用省統(tǒng)一印制的《×× 年××月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登記表》,并以此作為財務記(入)帳的原始憑證; (四)保障金的支出,列入政府預算支出科目,用于反映城鄉(xiāng)居(村)民的 最低生活保障費?! ?span lang="EN-US"> 第二十六條 保障金的使用應接受財政、審計和監(jiān)察部門的檢查、審查和 監(jiān)督。
第七章 保障金的申請審批程序
第二十七條 保障對象申請保障金,由申請者戶主向戶籍所在地居(村) 委會提出書面申請,填報《城鄉(xiāng)居(村)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請表》(以下簡稱 《申請表》,一式三份),并出具單位及家庭收入等有關證明材料?! ?span lang="EN-US"> 第二十八條 居(村)委會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,對申請者的有 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,簽署意見后將申請者有關材料和調查情況上報街道辦事處 (鄉(xiāng)鎮(zhèn)人民政府)進行審核?! ?span lang="EN-US"> 第二十九條 街道辦事處(鄉(xiāng)鎮(zhèn)人民政府)應在10日內對申請者家庭情 況進行審核,并簽署審核意見,報送所在地縣民政部門審批。 第三十條 縣民政部門應在10日內對申請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。 決定批準的,應確定救濟數額,將《申請表》一份報上級民政部門備案,一份留 存歸檔,一份發(fā)回鄉(xiāng)鎮(zhèn)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作為發(fā)放保障金的依據,并同時下 發(fā)《城鄉(xiāng)居(村)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》(以下簡稱《領取證》)。決定不 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,并說明理由?! ?span lang="EN-US"> 第三十一條 居(村)委會應及時將批準的保障對象名單、保障金額等張 榜公布,接受群眾監(jiān)督。
第八章 保障金發(fā)放程序
第三十二條 對經批準領取保障金的家庭,其領取日期應當自作出批準之 日的當月計算,領取期限除城市“三無”人員為一年,其它人員為半年,領取期 限屆滿后,應在屆滿前30日內重新申請,如不重新申請,則取消其保障資格, 收回《領取證》?! ?span lang="EN-US"> 第三十三條 縣民政部門每月將本級負擔的保障資金足額下?lián)艿浇值擂k事 處、鄉(xiāng)鎮(zhèn)人民政府。 第三十四條 保障金由街道辦事處、鄉(xiāng)鎮(zhèn)人民政府每月按規(guī)定發(fā)放。保障 對象持《領取證》、身份證和戶口簿,每月按規(guī)定日期到街道辦事處、鄉(xiāng)鎮(zhèn)人民 政府領取保障金。 第三十五條 每月保障金發(fā)放結束2日內,街道辦事處、鄉(xiāng)鎮(zhèn)人民政府應 將《××年××月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登記表》(附本或復印件)報縣民政部門 備案。
第九章 保障金變更轉移
第三十六條 縣民政部門、街道辦事處、鄉(xiāng)鎮(zhèn)人民政府或居(村)委會必 須定期對領取保障金家庭的收入變動情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復核?! ?span lang="EN-US"> 領取保障金的家庭應當如實反映其收入情況,接受民政部門、街道辦事處、 鄉(xiāng)鎮(zhèn)人民政府或居(村)委會的檢查?! ?span lang="EN-US"> 第三十七條 領取保障金的家庭收入狀況發(fā)生變化的,應在當月向居(村) 委會或街道辦事處、鄉(xiāng)鎮(zhèn)人民政府報告,辦理調整保障金發(fā)放數量和停止發(fā)放保 障金的變更手續(xù)?! ?span lang="EN-US"> 第三十八條 停發(fā)保障金的對象必須將《領取證》交回鄉(xiāng)鎮(zhèn)人民政府或街 道辦事處,由鄉(xiāng)鎮(zhèn)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交回縣民政部門核銷;調整保障金發(fā)放 數量的對象應重新填寫《申請表》,進行再次審批?! ?span lang="EN-US"> 第三十九條 領取保障金家庭的戶籍所在地因遷移發(fā)生變動的,應辦理保 障金領取轉移手續(xù)。
第十章 法律責任
第四十條 從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其所在部 門、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;情節(jié)嚴重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: (一)濫用職權,徇私舞弊,擅自改變保障范圍和保障標準的; ?。ǘ┴澪邸⑴灿?、扣壓、拖欠保障金或收取賄賂的; ?。ㄈ┩婧雎毷兀绊懽畹捅U瞎ぷ髡_M行的; (四)出具不實證明的。 第四十一條 對在領取保障金期間家庭收入等情況發(fā)生變化而不按規(guī)定辦 理變更手續(xù),繼續(xù)領取或多領保障金的,由發(fā)放保障金的部門對其進行批評教育, 并追回其已經領取的保障金?! ?span lang="EN-US"> 第四十二條 對采用虛報或者隱瞞實情、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、冒領 保障金的,由發(fā)放保障金的部門追回其已經領取的保障金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 究刑事責任?! ?span lang="EN-US"> 第四十三條 申請保障金未得到答復,或者申請者認為自己符合條件而未 被批準的,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。
第十一章 附 則
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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